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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公约(网上投资请小心) - 知乎
国际互联网公约(网上投资请小心)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际互联网公约(网上投资请小心)万事具备 只欠东风总是想找稳的 但是稳有两种关于《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国际互联网公约:世界任何国家不能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的国家语言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传播病毒;在中国不传播法论功。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中国参加)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它面对的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人。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所以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本国名义(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不姓你,也不姓我,互联网姓公,它是全人类的共享之物.学电脑提高全民素质.即崇尚了科学,又创造了经济收入,并且提高了全民的文化水平,使全人类学会了怎样做人的道理,互帮互利,只有帮助别人好了,自己才会更好互联网能做什么、什么是网站、互联网优势、互联网特点、互联网的规律、国际互联网公约互联网能做什么:1、可收发电子邮件。2、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3、向全世界传送你的信息。4、打国际长途。什么是网站:就是在互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网站地址)和网站空组成。互联网的优势: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互联网的特点:多、快、好、省。互联网的规律:1、快速分配财富。2、赢家统吃。3、观念决定发展。4、用户决定存亡。5、超前一步,领先一路。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和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节录网上 如有侵权 立马删除)发布于 2021-03-30 14:34互联网全球化网络诈骗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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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条约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国际互联网条约播报讨论上传视频2007年生效的条约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中文名国际互联网条约通过日期1996年12月批准,加入国60个正式生效2007年6月9日组 成25条组成有关问题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目录1产生2组成3详细内容产生播报编辑国际互联网条约(1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该条约在中国于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Copyright Treaty,WCT),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组成播报编辑《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⒈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⒉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⒊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⒋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实际是“邻接权”条约。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分五章,由33条组成。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条约之所以同时涉及该两种受益人,是因为它给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相关的权利。《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规定了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相似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还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发行权”、“出租权”和“限制与例外”,对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可以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实行 “非自愿许可”。《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但缔约各方可以对该项权利进行保留(即不适用该项权利)。 [1]详细内容播报编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并 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 *序 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 如下:第 一 章总 则第 1 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⑴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⑵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⑶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 2 条定 义在本条约中:(a) "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b) "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c) "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d) "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e) "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f) "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g) "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第 3 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⑴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⑵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⑶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⑶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第 4 条国 民 待 遇⑴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⑵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⑵本条第⑴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⑶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第 二 章表演者的权利第 5 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⑴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⑵根据本条第⑴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缔约方,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⑶为保障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第 6 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i)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ii) 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第 7 条复 制 权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 8 条发 行 权⑴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⑵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⑴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第 9 条出 租 权⑴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第 10 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 三 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 11 条复 制 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 12 条发 行 权⑴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⑵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⑴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第 13 条出 租 权⑴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第 14 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 四 章共同条款第 15 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⑴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⑵缔约各方可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该一次性合理报酬应由表演者、或由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由二者向用户索取。缔约各方可制定国内立法,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如未达成协议,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如何分配该一次性合理报酬所依据的条件作出规定。⑶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⑴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⑷在本条中,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录音制品应被认为仿佛其原本即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第 16 条限制与例外⑴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⑵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第 17 条保 护 期⑴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⑵依本条约授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应自该录音制品发行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或如果录音制品自录制完成起50年内未被发行,则保护期应自录制完成之年年终起至少持续50年。第 18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第 19 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⑴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 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⑵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时出现。第 20 条手 续享有和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第 21 条保 留除第15条第⑶款的规定外,不允许对本条约有任何保留。第 22 条适用的时限⑴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缔约方可将对本条约第5条的适用限制于在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后进行的表演。第 23 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⑴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⑵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第 五 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第 24 条大 会⑴(a) 缔约方应设大会。(b) 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c) 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⑵(a) 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b) 大会应履行依第26条第⑵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c) 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⑶(a) 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b) 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⑷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⑸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第 25 条国 际 局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第 26 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⑴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⑵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⑶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第 27 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第 28 条本条约的签署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第 29 条本条约的生效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第 30 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i) 对第29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ii) 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iii) 对 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9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iv) 对 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 书后满三个月起。第 31 条退 约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第 32 条本条约的语文⑴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⑵除本条第⑴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第 33 条保 存 人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1 关于第1条第⑵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⑵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⑵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2 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3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4 关于第3条第⑵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⑵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5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iv)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6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7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8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9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10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11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12 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并非表示完全解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数字时代应享有的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水平。各代表团未能就关于需在若干情况下规定专有权的几个方面或关于需在没有保留可能情况下规定权利的不同提案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将此议题留待以后解决。13 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不妨碍将本条授予的权利提供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和录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只要这些录音制品未被以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而发行。14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15 关于第16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涉及限制与例外)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6条(涉及限制与例外)。[关于WCT第10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⑵款既不缩小也不延伸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16 关于第19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9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关于WCT第12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_白皮书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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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22-11-07 10:20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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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全文如下:
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22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
(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发展、安全、责任、利益共同体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二、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治理实践
(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二)数字技术惠民便民
(三)网络空间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四)网上内容丰富多彩
(五)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六)互联网平台运营不断规范
(七)网络空间安全有效保障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贡献
(一)不断拓展数字经济合作
(二)持续深化网络安全合作
(三)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四)促进全球普惠包容发展
四、构建更加紧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
(一)坚持尊重网络主权
(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稳定
(三)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
(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际合作
(五)维护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体系安全稳定
(六)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七)促进数据安全治理和开发利用
(八)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九)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十)坚持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人类
结束语
前言
互联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人类文明向信息时代演进的关键标志。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始终致力于推动互联网发展和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互联网、大力发展互联网、积极运用互联网、有效治理互联网,中国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拥有更多获得感,为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作出积极贡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深入阐释了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一系列重大原则和主张。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顺应信息时代发展潮流和人类社会发展大势,回应网络空间风险挑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情怀,表达了中国同世界各国加强互联网发展和治理合作的真诚愿望。新时代的中国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愿景下,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突破、展现新气象。
为介绍新时代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理念与实践,分享中国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积极成果,展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前景,特发布此白皮书。
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
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共享共治是互联网发展的共同愿景。随着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已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人类在网络空间也日益面临发展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携起手来,共同应对。
(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同时,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网络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新的威胁。个别国家将互联网作为维护霸权的工具,滥用信息技术干涉别国内政,从事大规模网络窃密和监控活动,网络空间冲突对抗风险上升。一些国家搞“小圈子”“脱钩断链”,制造网络空间的分裂与对抗,网络空间安全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网络空间治理呼唤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全球性威胁和挑战需要强有力的全球性应对。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尊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坚持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推动国际社会深化务实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符合信息时代的发展规律、符合世界人民的需求与期待,为全球在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推进网络空间发展和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了中国方案。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包含的关于发展、安全、治理、普惠等方面的理念主张,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一脉相承,又充分体现了网络空间的客观规律和鲜明特征。同时,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充沛的数字化动力,构筑坚实的安全屏障,凝聚更广泛的合作共识。
(二)构建发展、安全、责任、利益共同体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努力实现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安全有序、平等尊重、开放共享的目标,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构建发展共同体。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加速融合创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创造、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素养与技能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影响和限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构建发展共同体,就是采取更加积极、包容、协调、普惠的政策,推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普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网络服务。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构建安全共同体。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世界各国都具有重大意义。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构建安全共同体,就是倡导开放合作的网络安全理念,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鼓励与规范并举。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数据安全国际合作,维护信息技术中立和产业全球化,共同遏制信息技术滥用。进一步增强战略互信,及时共享网络威胁信息,有效协调处置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
构建责任共同体。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构建责任共同体,就是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发挥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主体作用,建立相互信任、协调有序的合作。完善对话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网络空间治理规范,更加平衡地反映各方利益关切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使治理体系更公正合理。
构建利益共同体。互联网发展治理成果应由世界各国共同分享,确保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人群平等享有互联网发展红利。构建利益共同体,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技向善,提升数字经济包容性。加大政策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产品、服务、流程、组织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让中小微企业更多从数字经济发展中分享机遇。注重对弱势群体的网络保护,加强网络伦理和网络文明建设,推动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培育良好网络生态。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普惠式发展,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网络发展能力,弥合数字鸿沟,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助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效落实。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网络主权。《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应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关网络空间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任何国家都不搞网络霸权,不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不侵害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维护和平安全。实现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事关人类的共同福祉。各国应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反对网络空间敌对行动和侵略行径,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防范网络空间军事冲突,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各方应摒弃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双重标准,以合作谋和平,致力于在共同安全中实现自身安全。
促进开放合作。开放是开展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前提,也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条件。各国应秉持开放理念,奉行开放政策,丰富开放内涵,提高开放水平,共同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积极搭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平台,强化资源优势互补,维护全球协同一致的创新体系,促进不同制度、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在网络空间包容性发展。反对将网络安全问题政治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反对狭隘的、封闭的小集团主义,反对分裂互联网,反对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别国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
构建良好秩序。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提倡自由,也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既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都应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润网络空间、涵养网络生态。
二、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治理实践
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合作的互联网、有秩序的互联网、正能量充沛的互联网,是造福人民的互联网。中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在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推进数字生态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服务、支撑和保障,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中国大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网普及应用,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据研究机构测算,截至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39.8%,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二。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22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提升到74.4%。截至2022年6月,中国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185.4万个,5G移动电话用户数达4.55亿,建成全球规模最大5G网络,成为5G标准和技术的全球引领者之一。独立组网率先实现规模商用,积极开展5G技术创新及开发建设的国际合作,为全球5G应用普及作出重要贡献。骨干网、城域网和LTE网络完成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升级改造,主要互联网网站和应用IPv6支持度显著提升。截至2022年7月,中国IPv6活跃用户数达6.97亿。
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开通。2020年7月,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正式开通,向全球提供服务。2021年,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总体产业规模达到4690亿元。截至2021年底,具有北斗定位功能的终端产品社会总保有量超过10亿台/套,超过790万辆道路营运车辆、10万台/套农机自动驾驶系统安装使用北斗系统,医疗健康、远程监控、线上服务等下游运营服务环节产值近2000亿元,北斗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持续深化。中国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十三五”时期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1年,中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5500亿元,同比增长21.2%。智慧工业、智慧交通、智慧健康、智慧能源等领域成为产业物联网连接数快速增长的领域。
工业互联网发展进入快车道。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截至2022年2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55.3%,数字化研发工具的普及率达74.7%。制定《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带动总投资近700亿元,遴选4个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和258个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正在推进。通过兼容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有力推动企业、人、设备、物品之间的互联互通。
农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融合应用,智慧农业、智慧农机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应用研究不断加强。致力于打造农业物联网试点示范,实施智慧水利工程,积极推动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管理与智慧化改造,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建立农业全产业链信息服务体系。建成世界第二大物种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开发了“金种子育种平台”,推广农业装备数字化管理服务。
数字化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电子商务持续繁荣。2021年中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24.5%。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1.92万亿元,同比增长18.6%。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服务业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为服务业数字化按下了快进键。数字服务跨境支付能力不断增强。2021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4.4%。
(二)数字技术惠民便民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有广度、有深度,更有温度。中国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互联网用于教育、医疗、扶贫等公共服务事业,提高数字技术服务水平,推动数字普惠包容,提升不同群体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互联网助力精准扶贫取得积极成效。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实施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等五大工程,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国历史性彻底解决了贫困地区不通网的难题,截至2020年底,贫困村通光纤比例达98%以上,面向贫困地区精准降费惠及超过1200万户贫困群众。中国农村网络零售额2021年达2.0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全国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中心2400多个,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超过14.8万个。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设运营益农信息社45.4万个,远程医疗实现国家级贫困县县级医院全覆盖,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行政村比例达99.2%。截至2020年底,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实现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上架农副产品9万多个,平台交易额突破99.7亿元。中国社会扶贫网累计注册用户6534万人,累计发布需求信息737万条,成功对接584万条。
教育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聚焦信息网络、平台体系、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等方面,加快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完成学校联网攻坚行动,截至2021年底,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达到100%,出口带宽100M以上的学校比例达到99.95%,接入无线网的学校数超过21万所,99.5%的中小学拥有多媒体教室。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2022年3月,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整合集成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等资源服务平台和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平台已连接52.9万所学校,面向1844万教师、2.91亿在校生及广大社会学习者,汇集了基础教育课程资源3.4万条、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6628门、高等教育优质课程2.7万门。
针对不同群体的信息化服务保障日趋健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共享数字生活。采取多项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围绕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七类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制定具体举措,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利用互联网,切实保障妇女在健康、教育、环境等方面的权益。针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三)网络空间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中国始终把依法治网作为加强数字生态建设、构建规范有序网络环境的基础性手段,坚定不移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健全网络法律体系。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法律,中国网络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构建,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
严格网络执法。建立健全网络执法协调机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等领域执法。不断提升网络执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和震慑力,有效遏制网络违法乱象,网络空间日益规范有序。
创新网络司法。坚持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司法网络化、阳光化改革,推出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服务,健全在线诉讼规则,推动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不断成熟。
开展网络普法。始终将普法守法作为加强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互联网普法宣传教育。结合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普及。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形式,有效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网络法治意识和网络素养,推动形成全网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网上内容丰富多彩
网上正能量强劲、主旋律高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上文化建设,互联网日益成为文化繁荣的新载体、亿万民众精神生活的新家园,成为凝聚共识的新空间、汇聚正能量的新场域。世界也通过互联网这个窗口进一步认识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网络正能量遒劲充沛。网上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的优质网络内容不断增加,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在互联网上高亢响亮,先进文化和时代精神充盈网络空间,中国互联网充满向上向善的正能量。中国互联网既开放自由又和谐有序,10亿多中国网民通过网络了解天下大事、表达交流观点、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凝聚起团结奋斗、共向未来的强大共识和力量。
网络文化多元多样。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互动娱乐等不断发展,产生海量网络文化内容,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数字图书馆、“云端博物馆”、网上剧场、“云展览”、线上演唱会、VR旅游等,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品质文化盛宴。多元网络文化催生众多新型文化业态。
网络传播形态迭代更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AR等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推动网络传播方法手段、载体渠道不断创新,传播主渠道更加移动化、表达方式更加大众化、传播形式更加多样化,技术先进、样态新颖的融媒体产品持续涌现,好声音成为中国网络空间“最强音”,传播得更快更广更远、更加深入人心。
(五)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中国汇聚向上向善能量,营造文明健康、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持续推动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乱象,深入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饭圈”乱象治理,强化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遏制网上“饭圈”乱象。聚焦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重点治理“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内容呈现乱象,有力规范平台功能运行失范等顽疾。持续开展网络水军、网络账号运营等乱象治理,严防反弹反复,有效遏制了网络乱象滋生蔓延,持续塑造和净化了网络生态。
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规范网上内容生产、信息发布和传播流程,规范互联网公益事业管理,举办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开展网络文明创建活动,用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滋养人心、引导社会。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组织、网民等主体作用,共同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共享网络文明成果,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六)互联网平台运营不断规范
近年来,中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平台垄断、算法滥用等给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积极构建与平台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完善促进企业发展和规范运营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开展反垄断审查和监管。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针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屏蔽网址链接”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实施反垄断调查和行政处罚,有效保护中小微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权益。
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治理。不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制度规则,对区块链、算法推荐服务等加强管理,依法规制算法滥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推动各类新技术新应用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中国网络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引导督促互联网企业规范平台经营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诚信经营、良性互动、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
(七)网络空间安全有效保障
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防线进一步筑牢。
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加强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测,强化监测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尽早开展研判分析和应急响应,采取多种措施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促进网络空间规范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积极鼓励平台在引领技术创新、激发经济活力、促进信息惠民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防范一些平台利用数据、技术、市场、资本等优势无序竞争,全面营造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的市场环境。
推动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实施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设立网络安全专项基金,国内有60余所高校设立网络安全学院,200余所高校设立网络安全本科专业。网络安全产业生态不断完善,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网络安全产品细分领域和技术方向持续拓展外延。建成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推动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生态。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着力解决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违法获取、非法买卖等突出问题,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法律依据。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应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数据安全挑战,制定《数据安全法》,构建起数据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框架,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等数据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持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数据安全风险。
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维护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连续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净网”专项行动,持续推进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黑客攻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盗版等网络犯罪,不断压缩涉网犯罪活动空间,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中国坚决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坚决打击恐怖组织利用网络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持续依法开展打击网上暴恐音视频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反恐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构筑政府为主导、互联网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网络反恐体系。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贡献
中国不断深化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对话与合作,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各方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促进互联网普惠包容发展,与国际社会携手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不断拓展数字经济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大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球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携手推进全球数字治理合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携手推进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推进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普及应用,努力提升全球数字互联互通水平。
为全球光缆海缆等建设贡献力量。中国企业支持多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打开了数字化信息高速通道。通过光纤和基站助力开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相关国家光通信覆盖率,推动了当地信息通信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大幅提高了网络速度,降低了通信成本。
促进互联网普及应用。开展国家顶级域名系统服务平台海外节点建设,覆盖全球五大洲,面向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稳定的国家域名解析服务。推广IPv6技术应用。为企业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转型构筑全球“IPv6+”网络底座,助力数字丝路建设,创新“IPv6+”应用,“云间高速”项目首次在国际云互联目标网络使用SRv6技术,接入海内外多种公有云、私有云,实现端到端跨域部署、业务分钟级开通,已经应用于欧亚非10多个国家和地区。
北斗成为全球重要时空基础设施。推动北斗相关产品及服务惠及全球,北斗相关产品已出口至全球一半以上国家和地区。与阿盟、东盟、中亚、非洲等地区国家和区域组织持续开展卫星导航合作与交流。建立卫星导航双边合作机制,开展卫星导航系统兼容与互操作协调。推动北斗系统进入国际标准化组织、行业和专业应用等标准组织,使北斗系统更好服务于全球用户和相关产业发展。
助力提升全球数字互联互通水平。大力推进5G网络建设,积极开展5G技术创新及开发建设的国际合作。中国企业支持南非建成非洲首个5G商用网络和5G实验室。中国积极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公路、铁路、港口、桥梁、通信管网等骨干通道建设,助力打造“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大格局,不断提升智慧港口、智能化铁路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化水平。将“智慧港口”建设作为港口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港口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口岸通关效率,实现主要单证“全程无纸化”。
2.数字技术助力全球经济发展
中国积极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持续深化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合作,助推全球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倡导与各国一道推进数字化和绿色化协同转型。
“丝路电商”合作成果丰硕。自2016年以来,中国与五大洲23个国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国-中亚五国电子商务合作对话机制,通过政企对话、联合研究、能力建设等推动多层次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电子商务企业加速“出海”,带动跨境物流、移动支付等各领域实现全球发展。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贸易机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讨论,与自贸伙伴共同构建高水平数字经济规则。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取得突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章节成为目前覆盖区域最广、内容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
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应用发展。2020年,中国云计算积极为非洲、中东、东南亚国家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云服务支持。以世界微生物数据中心为平台,有效利用云服务平台等资源,建立起来自51个国家、141个合作伙伴参加的全球微生物数据信息化合作网络,牵头建立全球微生物菌种保藏目录,促进全球微生物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泰国共同打造泰国5G智能示范工厂,赋能“5G+”工业应用创新。积极同以色列等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提升农业数字化水平。在亚太经合组织提出合作倡议,助力亚太地区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2015年5月,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在青岛举办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通过成果文件《青岛宣言》,在国际社会推动教育信息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5月,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在北京举办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通过成果文件《北京共识》,形成了全球对智能时代教育发展的共同愿景。2020年至2021年,双方继续合作举办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会议,为全球教育数字化贡献中国力量。
3.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治理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多边机制下的数字经济治理合作,推动发起多个倡议、宣言,提出多项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和诉求的提案,加强同专业性国际组织合作,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力量。
推进亚太经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进程。2014年,中国作为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首次将互联网经济引入亚太经合组织合作框架,发起并推动通过《促进互联网经济合作倡议》。2019年,亚太经合组织数字经济指导组成立后,中国积极推动全面平衡落实《APEC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路线图》。2020年以来,中国先后提出“运用数字技术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复苏”“优化数字营商环境 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后疫情时代加强数字能力建设,弥合数字鸿沟”等倡议,均获亚太经合组织协商一致通过。
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数字经济合作。2016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在中国举行,在中国推动下,会议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并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这是全球首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此后,数字经济成为二十国集团核心议题之一。近年来,中国积极参加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部长会议和数字经济任务组相关磋商,推动数字经济任务组升级为工作组,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惠及世界人民。
不断拓展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交流合作。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在中国举行,会上通过的《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明确提出将深化信息通信技术、电子商务、互联网空间领域的务实合作。2019年,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分院正式在深圳揭牌成立。2022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通过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举办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对话会等重要活动,开启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新进程。
深化同东盟数字经济合作。2020年,中国和东盟举办以“集智聚力共战疫 互利共赢同发展”为主题的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举行网络事务对话,第二十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同意进一步加深数字经济领域合作。
积极推动世贸组织数字经济合作。2017年,中国正式宣布加入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发展之友”,协同发展中成员共同支持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议题磋商。2019年,中国与美国、欧盟、俄罗斯、巴西、新加坡、尼日利亚、缅甸等76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同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2022年,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共同发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部长决定,支持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助力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积极开展同世界经济论坛和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的合作。支持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自2015年以来在上海举办多届世界移动大会。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连续多年参与协办世界互联网大会,深化了与中国在网信领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合作。
(二)持续深化网络安全合作
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深化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携手提高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水平,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1.深化网络安全领域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积极推动金砖国家网络安全领域合作。2017年,金砖五国达成《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路线图》。2022年,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组第八次会议一致通过“《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路线图》进展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工作组落实“路线图”的经验和进展,并就未来合作方向达成重要共识。深度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网络安全进程。2021年,上合组织信息安全专家组一致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2022-2023年合作计划》。2021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关于发展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关于网络安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应急响应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与全球主要国家级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联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域名注册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其他互联网相关公司和组织开展交流。截至2021年,已与81个国家和地区的274个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建立了“CNCERT国际合作伙伴”关系,与其中33个组织签订网络安全合作备忘录。建立“中国-东盟网络安全交流培训中心”,共同提升网络安全能力。
2.提高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水平
中国坚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合作。始终坚持科学平衡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有序流动之间的关系,在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与世界各国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探索反映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2020年9月,中国发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制定全球数据安全规则提供了蓝本。2021年3月,中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发表《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彰显了中阿在数字治理领域的高度共识。2022年6月,“中国+中亚五国”外长第三次会晤通过《“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标志着发展中国家在携手推进全球数字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支持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有关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讨论,推动网络空间确立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推动各国采取措施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
3.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中国一贯支持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全球性公约。中国推动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间专家组于2011年至2021年召开7次会议,为通过关于启动制订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相关决议作出重要贡献。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参与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阿斯塔纳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声明》等重要文件,共同打击包括网络恐怖主义在内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中国主办和积极参与金砖国家反恐工作组系列会议,就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介绍中国具体实践,提出金砖国家加强网络反恐合作交流建议。
(三)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建设,共同治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搭建起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国际交流平台,加强同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1.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
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
中国始终恪守《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权利。中国始终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平等成员,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规则与秩序建构,确保网络空间未来发展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2020年9月,《中国关于联合国成立75周年立场文件》发布,呼吁国际社会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把网络空间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和平与稳定和人类福祉,反对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共同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积极参与联合国网络空间治理进程。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向联大提交“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并于2015年提交更新案文,成为国际上第一份系统阐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文件。中国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与政府专家组,推动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与政府专家组成功达成最终报告,为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与网络安全全球治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中国深度参与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国代表积极参与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领导小组、多利益相关方咨询专家组,连续多年在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主办开放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与来自全球政界、商界、学界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开展广泛交流讨论。
不断拓展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网络事务合作。国际电信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连续多年担任世界互联网大会协办单位。2019年7月,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正式授权,在域名规则制定以及域名争议解决领域开展广泛合作。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建议书》制定工作。2019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国际高等教育创新中心与4所中国高校以及11所亚太、非洲地区的高等院校和9家合作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国际网络教育学院,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促进发展中国家高校与教师数字化转型。
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组织事务。积极参与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等平台或组织活动。支持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治理机制改革,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进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互联网架构委员会活动,促进社群交流,推进产品研发和应用实践,深度参与相关标准、规则制定,发挥建设性作用。
2.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秉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加强同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交流合作,以共进为目的,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一条互信共治之路。
2017年3月,中国发布首份《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就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首次全面系统提出中国主张,向世界发出了中国致力于网络空间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积极信号。
深化中俄网信领域的高水平合作。在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框架下,贯彻落实两国元首合作共识,不断推动中俄网信合作深化发展。2015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为两国信息安全领域合作规划方向。2021年,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周年之际,中俄发布联合声明,双方重申将巩固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双、多边合作,继续推动构建以防止信息空间冲突、鼓励和平使用信息技术为原则的全球国际信息安全体系。2016年以来,共同举办五届中俄网络媒体论坛,加强两国新媒体合作交流。通过中俄信息安全磋商机制不断深化信息安全领域协调合作。
坚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进中欧网信合作。举办中欧数字领域高层对话,围绕加强数字领域合作,就通信技术标准、人工智能等进行务实和建设性讨论。与欧盟委员会共同成立中欧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先后召开四次会议。2012年建立中欧网络工作组机制,目前已召开八次会议,双方在工作组框架下不断加强网络领域对话合作。与英、德、法等国开展双边网络事务对话。深化同欧洲智库交流对话。与德国联合主办“2019中德互联网经济对话”,共同发布《2019中德互联网经济对话成果文件》。与英国联合主办多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在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儿童在线保护、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达成多项合作共识。
加强与周边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网信合作。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连续成功举办,持续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数字领域合作,建立中国-东盟网络事务对话机制。建立中日韩三方网络磋商机制。与韩国联合主办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举办中非互联网发展与合作论坛,发布“中非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议”,提出了“中非数字创新伙伴计划”。中国-南非新媒体圆桌会议、中坦(坦桑尼亚)网络文化交流会、中肯(肯尼亚)数字经济合作发展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了中非在新媒体、网络文化、数字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举办多届网上丝绸之路大会,在信息基础设施、跨境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等领域与阿拉伯国家开展务实合作。举办中古(古巴)互联网圆桌论坛、中巴(巴西)互联网治理研讨会,围绕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开展对话交流。与亚非国家开展网络法治对话。2015年4月,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第54届年会在北京举行。在中方建议下,“亚非法协”决定设立“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工作组围绕相关议题深入开展讨论。
以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态度与美国开展对话交流。中国致力于在尊重彼此核心关切、妥善管控分歧的基础上,与美国开展互联网领域对话交流,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在华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推进中美网信领域的合作。但一段时间以来,美国采取错误对华政策,致使中美关系遭遇严重困难,美政府还持续实施网络攻击和网络窃密活动。中国将坚持独立自主,坚定不移地维护在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3.搭建世界互联网大会交流平台
2014年以来,中国连续八年在浙江乌镇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搭建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国际平台和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的中国平台。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智库、行业协会、技术社群等各界代表应邀参会交流,共商世界互联网发展大计。大会不断创新办会模式、丰富活动形式,分论坛、“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精品案例”发布展示、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发布、“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和“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等受到广泛关注。
大会组委会先后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举办案例发布展示活动,深入阐释落实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大会组委会每年发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蓝皮书,全面分析世界与中国互联网发展态势,为全球互联网发展与治理提供思想借鉴与智力支撑。大会高级别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乌镇展望》,向国际社会阐释大会对网络空间现实发展和未来前景的规划思路。
八年来,大会的成功举办极大促进了各国互联网领域紧密联系与深入交流,有力推动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日益从理念共识走向具体实践,进一步激发了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信心和热情,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
近年来,国际各方建议将世界互联网大会打造成为国际组织,更好助力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在多家单位共同发起下,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于2022年7月在北京成立,宗旨是搭建全球互联网共商共建共享平台,推动国际社会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共迎安全挑战,共谋发展福祉,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四)促进全球普惠包容发展
中国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积极响应国际社会需求,携手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共同致力于弥合数字鸿沟,推动网络文化交流与文明互鉴,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民。
1.积极开展网络扶贫国际合作
中国始终把自身命运与世界各国人民命运紧密相连,致力于做国际减贫事业的倡导者、推动者和贡献者,在利用网络消除自身贫困的同时,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最贫困地区居民以及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居民的宽带接入,努力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普遍和可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以消除因网络设施缺乏所导致的贫困。2021年6月,中国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亚太经合组织数字减贫研讨会,为亚太地区消除贫困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将简单小巧的基站放置在一根木杆上,而且自带电源、功耗很低,快速、低成本地为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提供移动通信服务。为非洲国家信息产业现代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提升了信息通信服务现代化程度,助力当地扶贫事业发展。此外,还为非洲提供跨网络多业务服务,助力偏远地区网络建设,为全人类的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2.助力提升数字公共服务水平
中国积极研发数字公共产品,提升数字公共服务合作水平。中阿电子图书馆项目以共建数字图书馆的形式,面向中国、阿盟各国提供中文和阿拉伯文自由切换浏览的数字资源和文化服务。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国际合作教育“云上样板区”。联合日本、英国、西班牙、泰国等国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发起“中文联盟”,为国际中文教育事业搭建教学服务及信息交流平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以来,中国研发的疫情预测信息平台、防疫外呼机器人在助力相关国家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0月,与东盟国家联合举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抗疫政企合作论坛”。向相关国家捐赠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提供远程医疗系统、人工智能辅助新冠诊疗、5G无人驾驶汽车等技术设备及解决方案。
3.推动网络文化交流与文明互鉴
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平台,促进文明交流互鉴。2020年6月,上线“中国联合展台在线平台”,集信息发布、展览展示、版权交易、互动交流等于一体,成为各国视听机构、视听节目和技术设备展示交流平台。构建多语种的“丝绸之路数字遗产与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以图片、音视频等推介丝绸之路沿线国家1500处世界遗产与旅游资源,充分展现科学、美学、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2020年9月,中国举办“全球博物馆珍藏展示在线接力”项目,来自五大洲15个国家的16家国家级博物馆参与。2021年5月,联合法国相关博物馆举办“敦煌学的跨时空交流与数字保护探索”线上研讨会,共同探索法藏敦煌文物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的新方向、新模式、新方案,以推进敦煌文物的数字化呈现和传播。
四、构建更加紧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
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让这个家园更繁荣、更干净、更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将一如既往立足本国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与各方一道携手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让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更好地造福全人类。
(一)坚持尊重网络主权
中国倡导尊重各国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权利。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搞双重标准,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中国倡导《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
(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稳定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深度交融,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稳定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诉求。中国主张,各国政府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平利用网络,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反对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反对一切形式的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中国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切都应得到关注和保障,倡导各国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全球、双边、多边、多方等各层级的合作与对话,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稳定。
(三)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
全球数字经济是开放和紧密相连的整体,“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只会伤己伤人,合作共赢才是唯一正道。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是加强全球数字经济合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中国反对将技术问题政治化,反对滥用国家力量,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贸易规则,不择手段打压遏制他国企业。中国倡导,各国政府应积极维护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协同研发,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智库等应携起手来,共同探讨制定反映各方意愿、尊重各方利益的数字治理国际规则,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际合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时代各国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有效应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坚决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搞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国际社会应倡导开放合作的网络安全理念,反对网络监听和网络攻击,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在预警防范、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经验交流。
(五)维护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体系安全稳定
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体系是互联网运行的基石。应确保承载互联网核心资源管理体系的机构运作更加可信,不因任何一国的司法管辖而对其他国家的顶级域名构成威胁。中国主张,保障各国使用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公平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让包括域名系统在内的互联网核心资源技术系统更加安全、稳定和富有韧性,确保其不因任何政治或人为因素而导致服务中断或终止。中国倡导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努力,加快推广和普及IPv6技术和应用。
(六)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
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当前,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球公害,国际合作是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倡导各国政府共同努力,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坚决打击各类网络犯罪行为;倡导对网络犯罪开展生态化、链条化打击整治,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谈判,探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愿与各国政府有效协调立法和实践,合力应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威胁。
(七)促进数据安全治理和开发利用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中国支持数据流动和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愿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智库等各方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推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不断提升不同数据保护通行规则之间的互操作性,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八)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中国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的小圈子。中国倡导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主体作用。国际社会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务实合作,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九)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网络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亿万网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中国倡导尊重网络文化的多样性,提倡各国挖掘自身优秀文化资源,加强优质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推动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开展网络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包容共生。倡导各国政府团结协作,行业组织和企业加强自律,公民个人提升素养,共同反对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
(十)坚持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人类
互联网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发展成果应由大家共同分享。中国倡议,国际社会携起手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弥合数字鸿沟,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公众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充分发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在抗击疫情、改善民生、消除贫困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新技术新应用向上向善,加强数字产品创新供给,推动实现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可持续的发展,让更多国家和人民搭乘信息时代的快车,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积极贡献。
结束语
互联网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无论数字技术如何创新发展,无论国际环境如何风云变幻,每个人都在网络空间休戚与共、命运相连。建设和维护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关系到人类文明进程和发展命运,是各国的共同期盼和愿望。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富有生机活力的网络空间,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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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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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公约:世界任何国家不得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国家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得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传播电脑病毒;另外在中国还不得传播法论功。
从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含中国)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它的具体定义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它面对的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人。所以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本国名义(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为。
但是互联网到底能做什么呢?答:1、可收发电子邮件。2、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3、向全世界传送你的信息。4、打国际长途。
那什么是网站呢?答:就是在互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网站地址)和网站空组成。
最后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和规律分别又是哪些呢?具体如下:
互联网的优势: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 互联网的特点: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的规律:1、快速分配财富。2、赢家统吃。3、观念决定发展。4、用户决定存亡。5、超前一步,领先一路。6、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中国加入WTO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经过16年的艰苦谈判,一共包含了12个服务领域。最后中国与WTO成员国的其它42个国家(含美国)签订了9项服务贸易。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一 跨境交付。即消费者不出国,只需通过汇款等方式购进外国提供的服务。二 境外消费。三 商业存在。四 自然人流动。对这四种提供方式,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做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或限制。我国加入WTO,具有十项基本权利和履行十项基本义务,其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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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
2017-03-0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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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一、和平原则
二、主权原则
三、共治原则
四、普惠原则
第三章 战略目标
一、维护主权与安全
二、构建国际规则体系
三、促进互联网公平治理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促进数字经济合作
六、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平台
第四章 行动计划
一、倡导和促进网络空间和平与稳定
二、推动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秩序
三、不断拓展网络空间伙伴关系
四、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
五、深化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国际合作
六、倡导对隐私权等公民权益的保护
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红利普惠共享
八、加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九、促进网络文化交流互鉴
结束语
序言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12月16日
当今世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各国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利益交融,休戚与共。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促进开放与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全面宣示中国在网络空间相关国际问题上的政策立场,系统阐释中国开展网络领域对外工作的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行动要点,旨在指导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参与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加强对话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第一章 机遇与挑战
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背景下,人类迎来了信息革命的新时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激励市场创新、促进经济繁荣、推动社会发展。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主权的新疆域。
网络空间给人类带来巨大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课题和挑战,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成为攸关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全球关切。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全球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体系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网络恐怖主义成为全球公害,网络犯罪呈蔓延之势。滥用信息通信技术干涉别国内政、从事大规模网络监控等活动时有发生。网络空间缺乏普遍有效规范各方行为的国际规则,自身发展受到制约。
面对问题和挑战,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国际社会应本着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精神,开展对话与合作,以规则为基础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以和平发展为主题,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倡导和平、主权、共治、普惠作为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和平原则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交融不断深化,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社会要切实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共同反对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敌对行动和侵略行径,防止网络军备竞赛,防范网络空间冲突,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网络空间的争端。应摒弃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和双重标准,在充分尊重别国安全的基础上,以合作谋和平,致力于在共同安全中实现自身安全。
网络恐怖主义是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社会要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并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防范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传恐怖极端思想,策划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
二、主权原则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间应该相互尊重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明确网络空间的主权,既能体现各国政府依法管理网络空间的责任和权利,也有助于推动各国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平台,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
各国政府有权依法管网,对本国境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资源、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有权保护本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免受威胁、干扰、攻击和破坏,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各国在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各国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干涉别国内政,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别国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
三、共治原则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建设,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国际治理,首先应坚持多边参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权通过国际网络治理机制和平台,平等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秩序与规则建设,确保网络空间的未来发展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
其次,应坚持多方参与。应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主体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的治理平台。各国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共同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联合国作为重要渠道,应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协调各方立场,凝聚国际共识。其他国际机制和平台也应发挥各自优势,提供有益补充。国际社会应共同管理和公平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互联网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共治。
四、普惠原则
互联网与各行业的融合发展,对各国经济结构、社会形态和创新体系产生着全局性、革命性影响,为世界经济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强劲动力。促进互联网效益普遍惠及各地区和国家,将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有效落实提供助力。
国际社会应不断推进互联网领域开放合作,丰富开放内涵,提高开放水平,搭建更多沟通合作平台,推动在网络空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确保人人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实现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确定的建设以人为本、面向发展、包容性的信息社会目标。
各国应积极推动双边、区域和国际发展合作,特别是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在网络能力建设上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抓住数字机遇,跨越“数字鸿沟”。
第三章 战略目标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战略目标是:坚定维护中国网络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有序流动,提升国际互联互通水平,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稳定,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深化网络文化交流互鉴,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全球,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一、维护主权与安全
中国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以及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并积极推动和巩固在此方面的国际共识。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借网络干涉别国内政,主张各国有权利和责任维护本国网络安全,通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保障各方在网络空间的正当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加强军备、强化威慑的倾向不利于国际安全与战略互信。中国致力于推动各方切实遵守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建立磋商与调停机制,预防和避免冲突,防止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
网络空间国防力量建设是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遵循一贯的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中国将发挥军队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网络空间力量建设,提高网络空间态势感知、网络防御、支援国家网络空间行动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遏控网络空间重大危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构建国际规则体系
网络空间作为新疆域,亟需制定相关规则和行为规范。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各国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家行为规范,确立国家及各行为体在网络空间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规范各方行为,促进各国合作,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与繁荣。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并将继续与国际社会加强对话合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也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中国反对任何形式的黑客攻击,不论何种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网络攻击通常具有跨国性、溯源难等特点,中国主张各国通过建设性协商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三、促进互联网公平治理
中国主张通过国际社会平等参与和共同决策,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各国应享有平等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权利。应公平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共同管理互联网根服务器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确保相关国际进程的包容与开放,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中国支持加强包括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利益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各利益攸关方应在上述治理模式中发挥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作用,政府应在互联网治理特别是公共政策和安全中发挥关键主导作用,实现共同参与、科学管理、民主决策。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支持互联网的自由与开放,充分尊重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保障公众在网络空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护网络空间个人隐私。同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中国致力于推动网络空间有效治理,实现信息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有机统一。
五、促进数字经济合作
中国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信息化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推动创新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秉持公平、开放、竞争的市场理念,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坚持合作和普惠原则,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国主张推动国际社会公平、自由贸易,反对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建立开放、安全的数字经济环境,确保互联网为经济发展和创新服务。中国主张进一步推动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互联网语言的多样性,加强中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分享数字红利,实现网络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要保持数字经济健康、强劲发展,既不能追求绝对安全阻碍发展的活力、限制开放互通、禁锢技术创新,也不能以市场自由化、贸易自由化为由,回避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各国、各地区互联网发展水平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同,应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升网络安全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数字鸿沟”,实现数字经济互利共赢,补齐全球网络安全短板。
六、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平台
互联网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肩负起运用互联网传承优秀文化的重任,培育和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发挥文化滋养人类、涵养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和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发挥互联网传播平台优势,通过互联网架设国际交流桥梁,促进各国优秀文化交流互鉴。加强网络文化传播能力建设,推动国际网络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丰富人们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第四章 行动计划
中国将积极参与网络领域相关国际进程,加强双边、地区及国际对话与合作,增进国际互信,谋求共同发展,携手应对威胁,以期最终达成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一、倡导和促进网络空间和平与稳定
参与双多边建立信任措施的讨论,采取预防性外交举措,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应对各种网络安全威胁。
加强对话,研究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网络领域新威胁,共同遏制信息技术滥用,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
推动国际社会就网络空间和平属性展开讨论,从维护国际安全和战略互信、预防网络冲突角度,研究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问题。
二、推动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秩序
发挥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并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信息和网络安全相关决议,积极推动并参与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等进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于2015年1月向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更新案文。“准则”是国际上第一份全面系统阐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文件,是中国等上合组织成员国为推动国际社会制定网络空间行为准则提供的重要公共安全产品。中国将继续就该倡议加强国际对话,争取对该倡议广泛的国际理解与支持。
支持国际社会在平等基础上普遍参与有关网络问题的国际讨论和磋商。
三、不断拓展网络空间伙伴关系
中国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各方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拓展与其他国家的网络事务对话机制,广泛开展双边网络外交政策交流和务实合作。
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等国际会议,与有关国家继续举行双边互联网论坛,在中日韩、东盟地区论坛、博鳌亚洲论坛等框架下举办网络议题研讨活动等,拓展网络对话合作平台。
推动深化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促进东盟地区论坛网络安全进程平衡发展。积极推动和支持亚信会议、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拉论坛、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等区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合作。推进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组织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的倡议。探讨与其他地区组织在网络领域的交流对话。
四、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
参与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落实后续进程,推动国际社会巩固和落实峰会成果共识,公平分享信息社会发展成果,并将加强信息社会建设和互联网治理列为审议的重要议题。
推进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机制改革,促进论坛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论坛在互联网治理事务上的决策能力,推动论坛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在遴选相关成员、提交报告等方面制定公开透明的程序。
参加旨在促进互联网关键资源公平分配和管理的国际讨论,积极推动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国际化改革,使其成为具有真正独立性的国际机构,不断提高其代表性和决策、运行的公开透明。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经济论坛“互联网的未来”行动倡议等全球互联网治理平台活动。
五、深化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国际合作
探讨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行为规范及具体措施,包括探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共识,并为各国开展具体执法合作提供依据。
支持并推动联合国安理会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支持并推动联合国开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专家组等机制的工作,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讨论、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书。
加强地区合作,依托亚太地区年度会晤协作机制开展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合作,积极参加东盟地区论坛等区域组织相关合作,推进金砖国家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的机制安排。
加强与各国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的政策交流与执法等务实合作。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机制化对话交流平台,与其他国家警方建立双边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加强打击网络犯罪技术经验交流。
六、倡导对隐私权等公民权益的保护
支持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有关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讨论,推动网络空间确立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推动各国采取措施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并就尊重和保护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实践和做法进行交流。
促进企业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最佳实践展开讨论。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保护网络空间个人隐私。
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红利普惠共享
推动落实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确定的建设以人为本、面向发展、包容性的信息社会目标,以此推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投资。扩大宽带接入,提高宽带质量。提高公众的数字技能,提高数字包容性。增强在线交易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发展可信、稳定和可靠的互联网应用。
支持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援助,包括技术转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将“数字鸿沟”转化为数字机遇,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
推动制定完善的网络空间贸易规则,促进各国相关政策的有效协调。开展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提高通关、物流等便利化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世界网络大市场,促进全球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
加强互联网技术合作共享,推动各国在网络通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合作,共同解决互联网技术发展难题,共促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加强人才交流,联合培养创新型网络人才。
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并支持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按照公平原则参与国际竞争,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参与他国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等行业,促进这些国家的社会发展。
八、加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共同推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铺就信息畅通之路。推动与周边及其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建设,让更多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
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意识,推动建立政府、行业与企业的网络安全信息有序共享机制,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
推动各国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达成共识,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合作措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立法、经验和技术交流。
推动加强各国在预警防范、应急响应、技术创新、标准规范、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提高网络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九、促进网络文化交流互鉴
推动各国开展网络文化合作,让互联网充分展示各国各民族的文明成果,成为文化交流、文化互鉴的平台,增进各国人民情感交流、心灵沟通。以动漫游戏产业为重点领域之一,务实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合作,鼓励中国企业充分依托当地文化资源,提供差异化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利用国内外网络文化博览交易平台,推动中国网络文化产品走出去。支持中国企业参加国际重要网络文化展会。推动网络文化企业海外落地。
结束语
21世纪是网络和信息化的时代。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宏伟目标,这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中国始终是网络空间的建设者、维护者和贡献者。中国网信事业的发展不仅将造福中国人民,也将是对全球互联网安全和发展的贡献。
中国在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的同时,将秉持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致力于与国际社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交流,深化互利合作,构建合作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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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影响深远。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坚守公平正义,兼顾安全与发展,深化对话与合作,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深度融合,给人们带来巨大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不少风险和挑战。一些国家将网络空间作为谋求军事优势的新战场,推行威慑进攻理念,将军事同盟引入网络空间,推动制定网络交战规则,推升国家间网络摩擦和冲突风险,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较大风险隐患。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大幅增长,网络恐怖主义成为全球公害。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规模用户数据被泄露和滥用。全球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和管理体系不公平、不合理。国家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凸显,数字鸿沟不断拉大。个别国家将技术和网络安全问题政治化,肆意打压别国信息技术企业,为全球信息通信供应链和产品贸易设置不公平、不公正障碍,危害全球发展与合作。二、国际社会应以联合国为主渠道推动制定各国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与繁荣。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2011年向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并于2015年进行了更新。为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相关努力,中国于2020年向联大提交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方认为,各方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应致力于维护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有悖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二)国家主权原则应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对本国境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和数据及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有权保护本国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免受威胁、干扰、攻击和破坏;各国有权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各国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干涉他国内政,破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或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各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和分配,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三)应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各国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破坏或窃取他国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各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立法、经验和技术交流,推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预警防范、应急响应、标准规范、信息共享等国际合作。(四)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确保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各国应防范、制止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得滥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应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和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不得利用用户对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应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五)应加强合作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各国应禁止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开设网站、论坛、博客等进行恐怖主义活动,包括制作、发布、存储、传播恐怖音视频,宣扬暴力恐怖言论和思想,筹集资金、招募成员、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各国应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情报线索交流和执法合作,并与国际组织、企业和公民加强协作;各国应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措施,关闭恐怖组织宣传网站和账号,删除暴恐信息,切断涉恐信息网上传播渠道。三、国际社会应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出发,结合网络空间的独特属性,在联合国框架下讨论现有国际法适用问题,争取达成更多共识。《联合国宪章》及其确立的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是确保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基石。各国应审慎对待武装冲突法和诉诸武力法适用于网络空间问题,防止冲突升级,避免网络空间成为新的战场。为维护网络空间长治久安,应根据信息通信技术特点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各方广泛参与基础上讨论制定新的国际法律文书。网络恐怖主义对各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可作为国际社会制定新法的重要方向。四、各国应在自愿基础上,开展政策交流、执法合作、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等措施,增进互信,减少误解和误判。应推动国际网络安全合作与援助,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化,确保人人都能平等分享数字红利,实现全球共同、可持续发展。应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国际合作。各国不得以向他国提供网络安全援助为由,对受援国或第三国实施恶意网络行为。五、中方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一个各方普遍参与的包容性的、持续的网络安全进程,欢迎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2021年达成最后文件。下步,各国应共同遵守和落实上述国际共识,包括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更要根据形势和技术发展,制定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新国际规则。中方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新一届工作组取得积极进展,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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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_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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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
2020年11月18日 16:02
来源:
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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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给世界各国带来严重冲击。国际社会唯有同舟共济、守望相助,才能打赢这场全人类与病毒的战争,走出这段艰难的时刻。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如何在网络空间加强团结协作、维护公平正义、共享数字红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2015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倡导尊重网络主权,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2019年,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进一步阐释了这一理念。当前疫情背景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秉持“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理念,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行动倡议:发展共同推进采取更加积极、包容、协调、普惠的政策,加快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1.提升互联网接入水平,促进互联互通。推动各国在光缆骨干网、国际海缆等通信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合作,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尊重各国网络政策的前提下,探索以可接受的方式扩大互联网接入和连接,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2.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携手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服务水平。支持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和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动能,助力经济恢复与发展。3.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利用数字技术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分享与合作,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社区管理、医疗健康等公共服务水平。4.促进数字产业融合与经济转型升级。鼓励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与共享。5.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全球信息通信产业链供应链开放、稳定、安全。为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加强团结协作,携手共克时艰,全面提振全球市场信心。推动建立健全多边、互信、共赢的数字产业规则,保障全球信息通信产业链供应链开放、稳定、安全,推动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安全共同维护倡导开放合作的网络安全理念,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6.增强网络空间战略互信。鼓励开展全球、区域、多边、双边与多方等各层级的合作与对话,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稳定,增进各国之间战略互信,反对网络攻击、网络威慑与讹诈,反对利用信息技术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营造和平的发展环境,防止技术议题政治化。7.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加强在预警防范、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经验交流。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8.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规则、标准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国际互认。要求企业不得在信息技术设备中预设后门、恶意代码,不得利用提供产品、服务的便利条件窃取用户数据。9.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经验交流,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和网络欺凌,保护未成年人网上隐私,培育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形成健康的上网习惯。10.深化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对网络犯罪开展生态化、链条化打击整治,进一步完善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的机制建设。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谈判。有效协调各国立法和实践,合力应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威胁。治理共同参与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加强对话协商,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11.发挥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OEWG)和政府专家组(GGE)的作用,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则、准则和原则。12.完善共享共治的国际治理机制。支持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世界互联网大会(WIC)、世界移动大会(MW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平台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13.平等参与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保障各国使用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公平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14.推动对新技术新应用的有效治理。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引导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推动在技术标准、伦理准则方面开展国际合作。15.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建设。搭建多渠道的交流平台,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下增设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广大有需求的发展中国家提升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成果共同分享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缩小数字鸿沟,实现共同繁荣。16.共享电子商务发展红利。畅通贸易渠道,减少市场准入壁垒和其他壁垒。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和互信互认机制,鼓励使用安全可靠的数字化手段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17.让中小微企业更多从数字经济发展中分享机遇。鼓励各国加大政策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产品、服务、流程、组织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增加就业机会,积极融入全球价值链。18.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帮助,不让一个人掉队。推动互联网助力精准扶贫的经验交流与分享,促进国际减贫合作。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弱势群体的数字技能,促进公众数字素养的普及和提升。19.加强网络文化交流与文明互鉴。尊重网络文化的多样性,提倡各国挖掘自身优秀的文化资源开展网络交流合作和文明互鉴。搭建包容、开放、多样的网络文化交流平台与机制。20.为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积极贡献。呼吁各国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弥合数字鸿沟,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互联网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全人类从未像今天这样在网络空间休戚与共、命运相连。维护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就是在维护我们自己美好的家园。展望前路,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共同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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